日前,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刘吉龙贪污、受贿案,经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。刘吉龙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元。